中国丝绸行会的历史作用(2)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浏览人次: 来源:

                   周德华
         (江苏 吴江 215228)
中图分类号:
F40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7003(2005)10-0050-03



4、行会类型

  4.1公所

  以同行业为基础组建的手工业或商业团体,一般称公所,少数也称公会或会馆,命名惯例是在组织团体之前冠以业名,如苏州丝业公所、杭州绸业会馆、湖州机织业公会等,甚是直观;有些组织的定名较为雅致,如苏州纱缎绸绫业以“七襄”命公所名,七襄者出自《诗·小雅·大东》:“跂彼织女,终日七襄。”还有些行会组织以祠、庙、宫、殿、堂、社等命名,或是其所处的建筑物名称,或是其行业祖师的称谓。
同行组织大致分手工业和商业两种类型,如温州丝织匠公会纯为手工工匠组织,而各地丝业公所(会)则是蚕丝牙行的同业组织。苏州云锦公所是纱缎账房的同业组织,为苏城绸业中之大户,而霞章公所则是纱缎机工及小机户的组织,乃是苏州绸业中之小户。民国7年(1918),苏州现卖机户再组织文锦公所,就苏州丝织手工行业而言,一业之内,同时存在三个层次,不同归属的同业组织。民国年间,上海绸缎商业中分大同行和小同行两个同业组织,前者称绪纶公所,后者称联益社。

  4.2会馆

  客帮商人或手工业者建立的同乡同业组织称为会馆,如纯属货物流通又称货行会馆。

  会馆最先是科举时代京省同乡考生聚居之处,称为士宦会馆,始于明嘉靖年间,“……凡出入都门者,籍有稽,游有业,困有归也!”丝绸行业会馆由此脱胎而来,不仅居有寓而且货有贮,将外帮客商的人气、财气聚于一处。

  会馆一般以地籍命名,也有以地籍及行业双重命名,如浙江湖州绉商在清同治六年(1867)建于苏州的吴兴会馆,又名吴兴绉业会馆或湖绉公所。即使在同地同一行业中也有因劳资关系而复分设者,如设于盛泽镇的宁绍会馆系宁波绍兴籍练、染、踹坊主(还有药业、钱业)组织,而绍兴会馆则纯属练染踹坊的手工业工人组织。上海染业的劳资双方亦各自建公所。

5、行会变革

  为加强对行会的管理,仿照西方国家办法,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所有工商同业组织都改称同业公会,在同一区域内有7家以上发起,经官署核准即可成立,但一地一个行业只准有一个同业公会。于是各地的公所、会馆(纯乡缘组织除外)纷纷改组,分别成立同业公会,如丝业公所改称为丝商业同业公会等,总的说来,同业公会的组织较为健全,职能亦大为加强。

  晚清以后会馆相对衰落,一是交通、通讯和金融汇划手段的便捷化,远方客商毋须长驻异乡,亲自采办;二是会馆在当地社会长期存在后已逐渐融合进本地的丝绸经济中,有些则归并到当地的丝绸行会中,如苏州的江宁会馆为江宁县寓苏经业商人的同乡同业组织,后并入当地经纬业同业公会。又如杭州绸商二十余家于清同治年间在上海建钱江会馆,1930年9月并入上海特别市绸缎同业公会,成为其中的一个组。

6、行会组织机构

  清代,丝绸行会须得报请官衙核准始得成立。民国年间,作为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亦须经当地政府批准,行会的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名单皆须上报备案。

  最早的行会头领俗称行头,虽有一定的威望和号召力,但处理行业事务不免独断独行,带有帮会性质。清中期以后的行会组织趋于健全,无论会馆或公所,皆实行董事制,即由行业成员推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成为领导机构。董事会内推举总董及名誉总董,并在董事间推举掌管日常事务的司(值)年和司(值)月。如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1921年制定的章程第七条规定:“会计(司库)、司年、司月均于每年正月投票选举”产生。董事又名议董,议决同业事务,一般都是业内头面骨干人物,尽义务,惟书记(文书)、会计等少数职员支薪,如云锦公所会计一职每季可支纸张笔墨费。苏州霞章公所成员中之机匠及小机户极其分散,在董事之下,划地而治,按地段分设东、南、西、北、中五路段董、段长及副董、副段长。

  民国年间,随着丝绸工业体系的形成和西方行业管理方式的传入,以及公所、会馆等社团自身的演变、健全和成熟,逐渐转化为行业同业公会,其机构设置相应变革,由董事制转变为委员制,分设理事会、理事长,掌管行业行政及业务管理;监事会、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能。

  跨地区的行会组织还要照顾到地区平衡,公平分配代表或委员名额,如1916年成立的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按江浙各地成员单位分配代表及会董名额。

  清末民国初年,丝绸行会组织与官方及社会经济各界之关系日益密切,有些丝绸行会聘当地社会贤达为名誉总董;有些丝绸行会聘地方上有声望之缙绅及开明人士为“公先生”。当年的“公先生”兼具如今“公关先生”及“法律顾问”的双重角色,与各界沟通,搞好关系,并代表行会与各方进行交涉,排解纠纷。如盛泽镇绸业公所长期延聘仲少梅为“公先生”,因民国初年仲氏当过崇明及奉贤知事,熟谙诉讼,本人又是望族出身。

  行业成员单位应向行会组织交纳会费,方式及数额各异。清末,苏州霞章公所“二叔”(即晚清至民国初年的苏州纱缎机户,向账房领料,雇匠织造。作者注),承机一台,每月认交会费50文。又如苏州丝业公所,于“每年小满节在公所会集同业,预算终年开支,数目在营业(额)上摊派,以各行分任(担)之。”[4]有些行会办理丝绸运输业务,如上海盛泽公所之“经常费由盛泾来货酌量收费,设遇收支不敷情形,得斟酌收取特捐。”[5]上海江浙丝经业同业总公会按输沪土丝及丝经的包数向成员单位抽取会费。

  丝绸行业经营房地产及其他事业殊多,其收益亦充作经费。

7、丝绸商会

  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中,朝廷宣扬振兴商务,特设专部并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商管理组织模式,在国内各大城市及工商集镇纷纷组建成立商务总会或商会,统一管辖一地的工商行业事务,成为民间与官方沟通的桥梁。此后,各丝绸行业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商会,但仍保持其独立性,与商会之关系有分有合。在丝绸专业化的城市和集镇上,丝绸行会往往成为当地商会的骨干力量和支柱,如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苏州商务总会纳入41个行业及行帮,共计1078户,其中登记在册的纱缎庄95户,此外还有丝业、经业、绣业、丝边业、辫线业等,约占会员总数的1/4。丝绸行业的头面人物常被选进商会领导机构,苏州商务总会第一任议董16名,其中3名是纱缎账房主,而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宣统三年(1911),先后有6名纱缎账房主担任前六届的商会议董之职,其中杭祖良为杭恒富禄记纱缎账房主,拥有雄厚的资金和社会声望,连任议董六届之久。

  丝绸市镇盛泽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成立商务分会,举张庆镛为首届总理,张氏系当地张盖源绸行业主。直至1949年,盛泽商会的第一把手非绸业人士莫属,其中汪永享绸行行东汪鞠如、汪钦成父子蝉联了三届。南浔、震泽两镇的丝经行会头面人物也理所当然成为本地商会的领导成员,如1916年南浔镇丝业公会董事、梅恒裕丝经行行东梅履中发起成立南浔镇商会,当即被选为首任会长。

  商会成立对丝绸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民国年间各行会组织局部引起变革,资本主义的商品竞争原则已打破旧式行会的外壳。民国初年,苏州铁机绸厂的出现,使以往的个体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生产,已非传统纱缎手工行会云锦公所所能藩篱,于是民国9年(1920),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从云锦公所中分裂出来,自成一体,该公会并非往昔全体从业人员的行业组织,仅是资本家的同业组织,其章程中取消了“救贫抚孤”的义务,鼓励提倡竞争,并提出了“优胜劣败”的口号,以加速小生产者的分化[6]。

8、行会的职能、作用和活动

  8.1职能

  丝绸行会或以业别,或以地缘将同业同乡纳入同一组织,以加强行业垄断,如苏州丝业公所章程称:“由部颁布牙帖,给领开张,认税抽佣,是以谓之曰丝行。自民国纪元改牙帖为登录凭证,……若未领凭证,私相交易者即谓之白拉,得由报官,立命闭歇,以维持同业公共利益,矫正营业上之弊害。”也即无证者不属丝业公所成员,不得从事蚕丝交易。又规定“凡外省及乡间有行家贩丝来苏,当一律投行买卖,照章纳税抽佣,不得越行进城,容留城中,私自拆销,查出后,照窝藏白拉论罚”。

  苏州丝业公所章程内明文划定蚕丝交易区域,“开设地点规定闾门城外,由吊桥起东西直线至普安桥为限,不能越界”。[7]

  南浔、震泽等蚕丝集市在新丝登场之际,丝业行会亦派出人员监管,严禁非从业人员抢登卖丝船“白拉”收购,若被抓住则告官究办。两地丝业行会还辟出丝行密集的街区,称之为“丝行埭”,进行专业交易。杭州、南京、四川、广东顺德、山东周村及江浙各地的丝类贸易亦俱由丝行、丝圩、丝店等实行行业集体垄断,并在专门辟出的丝市或丝行街区内进行。

  茧业行会是中国机械缫丝工业兴起后的新兴行会组织,在其成立伊始就垄断了江浙的收茧业务,如在开秤之前集议,估计蚕茧产量、厂家需求,从而制订出收购价格,并对茧行设置的密度向官方机构提出建议和调整意见。

  茧丝商业行会垄断性较强,尤其是茧业行会,由于蚕茧是时间性极强的商品,稍有延搁,即化蛹成蛾,破壳而出,成了废茧,这就给茧行业以可乘之机,行业组织时常通气,一致采取压价手段,如江苏金坛、溧阳各地茧行组织“每当开秤之初,必先高放茧盘,作引诱乡户闻风纷来之计,及来户既形踊跃,乃又骤然跌价,或竟收盘,托言已经满包,致令哀哀无告之蚕户,除坐听鱼肉外,毫无办法”。[8]嘉兴地区亦然,当地干茧收购价格仅及上海之72%。[9]

  茧业行会违反价值规律,压价收购,轻则挫伤蚕农积极性,重则激起民变。民国年间,江浙蚕区发生过多起捣毁茧行和茧业组织的事件。

  丝业行会亦有类似之处,盖因新丝集中上市之时正是蚕农青黄不接之际,此时丝业行会议订的收购价往往是全年最低价,俗你“关刀杀老牛”,大多数蚕农只得忍痛售出。由于垄断,丝行业收益丰厚,此时湖丝产区的丝行家家笑逐颜开,当地民谚称其时业丝商家为“白沙枇耙醮糖,甜上加甜”!

  苏浙地区的染业有镇宁帮、新安帮、绍兴帮等帮口,皆设有本帮的会馆,划分业务势力范围,染业中的青坊、红坊和皂坊等其业务承揽范围,泾渭分明,不可逾越。盛泽镇的练、染、踹轴作坊业全部由绍兴会馆一统天下,该业只招收绍兴籍子弟为徒,排他性极强。

  8.2行会对外作用

  对外代表本行业向官方及其他社会团体交涉,以维护本行业利益,如维护行业产权、要求减收厘金、丝经特产税和绸类特产税,要求减低电价,争取人造丝和厂丝配额等。

  清初,盛泽镇丝绸交易日隆,土豪胥吏乃巧立名目,私税勒索,是时(丝绸业)行头范秉如、汤维柱、戴起瞻等奔控抚宪,立饬禁止,其患遂息。乾隆三十三年(1768),县胥藉查匪类名色,令绸丝各行,按月巡(循)环填报,需索为累,亦经行头陆惠中等控府饬销。[10]

  苏州钱江会馆为杭绸商人的同业组织,乾隆四十年(1775)曾被职官督粮厅刘某强占为公馆,占用三十余间房,引起纠纷,会馆之浙杭绸商告发到官,称“商等……贮货无所……凡遇经营集议,以及祭祀神祗,均格碍难行”。后经吴县衙门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断案,还与产权,立碑永禁,碑文谓:“钱江会馆为贮货公所,……本不可为当仕公馆。”又云:“会馆为商贾贸易之所,未便官为久占。”[11]

  清代,盛泽北运之丝绸皆在苏州中转,盛泽绸商组织在苏州闾门内水关桥建造专用码头起卸转运贮存绸货,当地习称“盛泽码头”。太平天国战争期间,一度停运,码头遂被游船帮侵占。之后,盛泽庄(绸)船驶泊码头反遭驱逐,侵犯了盛泽绸商利益,于是盛泽绸业公所状告吴县衙门,经审理归还产权,并在码头立《吴县永禁占泊绸庄船埠码头碑》。

  人造丝传入中国后在我国丝织业中日益广泛使用,抗战胜利后,人造丝供应日趋紧张,由中央信托局和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实行限额配售,各地丝织业同业组织汇集成员单位的用量集中报批,但实际能分配到的往往杯水车薪,而且价格暴涨,1947年8月,上海、杭州、苏州、盛泽四地丝织业公会派出代表,共赴国民政府行政院请愿,后获准拨给四地丝绸厂商外汇额度,分别由有关各地行业公会委托上海洋行进口,再平价配予成员厂家维持生产。

  厂丝配售亦然,由丝织同业公会出面向蚕丝产销协导委员会申配,再分发给成员单位。

  20世纪40年代后期,各地丝绸行业面临物价飞涨、资金枯竭,各地丝绸行会陈述业内困境向政府申请低息贷款。

   8.3行会对内作用

  行会组织制订行规、章程和法则等对同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进行约束抑制,并予处罚制裁。对行业内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使行业组织成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共同利益团体。

  南京机业公所于清光绪十七年(1891)立行规碑,其上铭刻了行规多达11条。丝经业、染业、缎业等公所亦有相应的行规碑为据,对用工、工价、用料、织物规格和结算付款制度均有详细规定。清末,南京曾发生过多起盗织牌号事件,被缎业公所查处,如张祝记盗织廖隆盛牌号,被罚银洋280元。未阅数月,赵姓户再次盗织廖隆盛牌号,被罚龙洋650元。缎业公所乃于宣统二年(1910)正月十七日立《禁止盗织牌号碑》,内言:“凡盗织牌号者,无论何人何字号,织多织少,一经查出,均照此罚加倍,无得异议。”

  《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内亦有规定:“如有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妨碍同业利益者,得由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共)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

  行业组织议罚,轻重不一,轻则是象征性的如几对香烛,一桌酒席或一台戏;重则处以罚金,或全行业制裁,予以开革。

  行业组织还参与处理经济纠纷,如《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亦规定:“同业有银钱纠葛等事,得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

  行业成员倒闭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也由行会组织处理,如盛泽1922年王恒义绸庄、1934年安记绸庄倒闭均由当地绸业公所出面,主持资产评估,以协商方式打折扣清偿。 (未完待续)